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南政办〔2012〕14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3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称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等,在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综合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满意”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全面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实施。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