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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南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00:00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发布工作,加强网上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切实推进信息依法、全面、规范公开,现将《南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重新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如:门户网站)网上信息的发布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开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送“两馆”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局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各科室网上公开的信息,要使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必须经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公开发布。局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科室已经完成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负责。

第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须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或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各科室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平市教育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单  位:                                                         年   月   日

序号 部  门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其他      □ 同  意□ 不同意□ 同  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签字) (签字)


注:

1.机关、单位发布信息均应进行登记;

2.请在相应的“□”打“√”;

3.不明确事项应当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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